依据《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规定:
第五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依法履行备案手续。未经备案,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本办法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组织或个人利用通过互联网域名访问的网站或者利用仅能通过互联网IP
地址访问的网站,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
第十九条 :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其接入的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备案信息。
法律法规详细信息查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令第33号)